为规范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行为,建立局机关政府采购业务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局制定了《陕西省公路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公路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陕西省公路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使用预算资金(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局机关使用省交通运输厅安排的公路养护、建设、路政治超等行业性管理、建设和服务类资金所涉及的采购行为,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因情况特殊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局机关政府采购由局对外经济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综合计划处、财务审计处、工程处、路政与法规处、纪检监察室组成,日常工作由综合计划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省公路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
(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三)确定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方式;
(四)审定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五)协调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困难;
(六)需领导小组审议政府采购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局财务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二)负责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三)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实施和价款结算;
(四)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工程和服务类采购信息填报、统计和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局机关货物类政府采购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机关运行所需资产类政府采购;
(二)负责组织实施机关运行所需日常消耗品的政府采购;
(三)负责填报政府采购相关事项报告,报请局对外经
济活动领导小组审查(审查表详见附件1);
(四)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资产等货物类采购信息填报、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局机关工程和服务类采购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工程或服务类政府采购;
(二)负责填报政府采购相关事项报告,报请局对外经
济活动领导小组审查(审查表详见附件1);
(三)负责采购合同、采购代理合同、采购公告等采购文书的起草、签订、发布和执行;
(四)定期向财务审计处报送工程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和方式
第九条局机关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
第十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局机关采购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及限额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通用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采购范围包括:由省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以及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局机关采购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专用项目或有特殊需求项目,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采购范围包括:按照省政府规定由部门集中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标准实施采购的项目。(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局机关自行组织的除政府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范围包括: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项目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局机关政府采购,按照我省有关规定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第十四条局机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印发的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在限额标准以内的,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4)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应按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定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是指局机关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必须履行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程序且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低于政府采购限额规定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局采购部门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局对外经济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依法向省财政厅申请批准。
第四章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具体编报程序按《局机关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局机关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经局务会议审定、局主要领导签发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批。其中:政府采购预算应包含采购预算依据、采购范围、采购方式、经费渠道、实施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各采购部门根据经省财政厅审批的局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工作的进展情况,启动采购程序,选择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报经局对外经济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财务审计处统一办理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一)选择代理机构。在相关业务部门监督下,采购部门从陕西省政府采购网选定3家经验丰富、声誉较好、熟悉局机关采购需求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比选,提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报告,经局对外经济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局采购部门与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协商起草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委托代理协议经法律顾问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或授权主管业务的局领导代表省公路局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三)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由采购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申请部门负责审查,经分管局领导、局对外经济活动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发布采购公告。
(四)实施采购。按政府采购规定,采购业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采购评审、编制评审报告等工作,局纪检监察室、工程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全程监督。
(五)签订采购合同。评审报告经局对外经济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报局主要领导确认后,发布成交公告。采购部门按照局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签订程序,并负责合同执行。
第二十六条验收及档案管理。
采购项目结束后,由采购部门汇总整理从项目立项至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及验收的所有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形成政府采购档案移交局办公室,具体存档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局机关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报省财政厅核准。采购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者询价工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局纪检监察室对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和问责。
第三十条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交通运输厅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局业务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采购中发生的以下问题,由局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政府采购,影响局重点工作进展的;
(二)未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采购工作严重滞后,合同结算缓慢,影响机关预算执行,造成经费大量结转的;
(三)因渎职、疏漏给局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私下与供货商、服务商或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违反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有变化的,按照省政府最新发布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