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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守信者受益 让失信者受限

超载超限运输违法失信行为惩戒的相关规定

作者:杜宜琳    来源:路政处    发表日期:2018-10-12 16:25    浏览次数:

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陕西省治理超载超限运输“黑名单”制度》等有关规定,严重超载超限运输行为将纳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进行惩戒。

一、严重超载超限运输违法失信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名单:

(一)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 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 销经营许可的;

(五)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 罚的;

(六)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 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 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 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 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 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 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年”从初次领取

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二、严重超载超限运输违法失信公告制度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运管机构应将列入违法失信的管理相对人及时在网站和当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加强社会监督。当事人 对公告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超限运输 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进行申诉。

三、严重超载超限运输违法失信解除规定

对列入严重超载超限运输违法失信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 货物装载企业,依照申请解除失信名单。

被列入严重超载超限运输违法失信的管理相对人连续一年内无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的,由管理相对人向认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失信名单。

四、严重超载超限运输违法失信管理措施

对列入失信名单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 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 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釆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 列入失信名单的货运车辆

失信名单解除前,暂停车辆变更、审验业务办理,暂停车辆 所属企业新增业务办理。

失信名单解除前,公路管理机构不受理该车超限运输申请;

失信名单解除前,仍有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记录的,由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利用无牌、套牌或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 应同时报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 列入失信名单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凡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 实诚信考核积分管理,并一次计10分;

失信名单解除前,仍有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记录的,由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从业人员资格证。

(三) 列入失信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进行整改;

失信单解除前,仍有严重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记录的,由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该企业新增业务办理,并向社会公告。

失信单解除前,不受理该运输企业超限运输申请;

对列入失信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将超限违章经营情况,包 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 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记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作为 质量信誉考核依据。

(四)对列入失信名单的货物装载企业

由辖区县级运管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实施处罚;

由县级运管机构按程序抄告企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对列入失信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和货物装载企业,运管机构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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