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跨地(市)行政区域行驶公路许可。

作者:办公室    来源:办公室    发表日期:2010/10/10    浏览次数:

      许可事项:超限运输车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跨地(市)行政区域行驶公路许可。
      许可对象:需要使超限运输车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跨地(市)行政区域行驶公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
    (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4条。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
      许可费用:无。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运输货物是不可解体的;
    (二)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三)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期限提出申请:
    1.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2.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车货总质量在100000千克以上(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四)按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的批复》(陕政函〔2003〕182号)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七)对公路、公路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履行必要的涉路行为技术安全评价程序,安全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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