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陕西省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路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制定本预案。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7)《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2),陕西省公路局《陕西省公路局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总预案》(2018)《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等有关预案及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依法应对,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分工协作。
本预案适用于由省交通运输厅责成省公路局负责处置的,以及需要由省公路局指导、支持处置的在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方案时,需监督施工单位在方案中提交以下信息:
(1)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桥梁、隧道以及存在潜在危险作业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存在有害气体突出的施工环境)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加强监控,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备,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设备等。
(2)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添加针对该施工项目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路工程建设正常实施。
(3)各施工单位在提交施工方案时,以工程所在地为事故点,预申请绕行分流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规定,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是通过预测气象灾害(冰雹、暴雨、洪水、暴雪、沙尘暴等恶劣气象)、地质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以及评估项目设计施工安全风险等方式,收集的自然灾害类或安全事故类预警相关信息。
可预警的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由相关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安全事故类预警不设定级别。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定期通报。
(一)搜集及发布预警信息
省公路局应加强与应急、公安、卫生、消防、水利、气象、国土、环保、地震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对2.2.1节相关预警信息的收集、接受、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密切关注公路工程的变化趋势。并根据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科学合理利用传统方法和现代化手段,预测对其他公路工程施工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
针对可能发生的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省公路局应及时提示各市、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相应防范和准备工作,最晚不迟于收到预警信息并整理,进行风险分析工作后20分钟内完成转发。
根据事件特点,确定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省公路局借助陕西交通广播“FM91.6”、陕西省公路局网、短信、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发布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对公路路网运行信息的影响,提示、引导社会公众合理选择出行方式。
(二)预警工作
针对可能发生的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省公路局将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转发给全省各市、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后,督促各市、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向本地区的建设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各市、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最晚不迟于接收到预警信息后10分钟内完成发布。
省公路局应责成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采取的相应措施如下: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调整施工计划,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按照先期进行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在恢复施工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监理单位应进行相应的检查和督促。
省公路局应责成各市、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准备好应急物资装备,必要时摆放到桥梁、坡道等重要节点。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相关规定,公路工程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涉险人数、经济损失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重大(Ⅱ级)事故、较大(Ⅲ级)事故和一般(Ⅳ级)事故。事故等级确定标准如下表所示。
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事故级别 |
死亡失踪人数 |
涉险人数 |
重伤(或急性中毒)人数 |
经济损失(万元) |
特别重大(Ⅰ级) |
30及以上 |
30及以上 |
100及以上 |
10000及以上 |
重大(Ⅱ级) |
10-29 |
10-29 |
50-99 |
5000-10000之间 |
较大(Ⅲ级) |
3-9 |
3-9 |
10-49 |
1000-5000之间 |
一般(Ⅳ级) |
1-2 |
1-2 |
1-9 |
1000以下 |
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确认事故后及时向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汇报灾情信息,最晚不迟于确认事故后20分钟内完成上报。省公路局应急办接收事件信息或上级应急处置指令,省公路局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部署应急抢险行动。
(一)报送要求
发生Ⅰ、Ⅱ级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准确地将事故信息报送至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可直接上报至省公路局。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省公路局在接报后,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最晚不迟于接报后30分钟内完成报告。
基于省、市公路应急信息报送及联动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应急办汇总并向上级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通过信息报送平台工具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区县发布,并提供全省相关的突发事件信息,最晚不迟于向上级上报事件信息后30分钟内完成发布。
II级及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地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天16:00前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公路局应急办,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省公路局应急办在次日8:00前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简报,通过信息报送平台工具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通报各应急工作组。
省公路局应急办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II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经核实后,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最晚不迟于核实事件情况后10分钟内完成上报。应急领导小组依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晚不迟于接收到事件信息后30分钟内完成组织工作。
(二)信息报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中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监理单位等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关;
(3)工程基本概况;
(4)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针对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方案时,省公路局结合施工单位递交的预申请,以工程所在地为事故点,按照预计发生超过1小时交通中断或阻塞的情况制定绕行分流方案。
公路阻断后的车辆绕行(包括单向绕行),应选择路线较短、道路等级较高的路段,并由各市、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路段养护管理单位做好路段出入口道路绕行告示牌和指路标志,同时设立专人指挥,如绕行路线等级较低养护人员应对道路的平、纵、横技术指标,桥梁荷载进行迅速鉴定,对不能满足安全通行的应予整治和加固,或对绕行车辆予以限制。
对符合3.1款的Ⅰ、Ⅱ级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省公路局实施以下抢修方案:
(1)省公路局应急办根据救援需要协调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调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2)省公路局应急工作组依据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初步判断事故抢修作业时间并协调抢修物资。
(3)应急工作组与现场工作组协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公安等部门收集证据和事故调查。
(4)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急工作组应当指导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过程中维持应急管理的工作秩序,以及防止由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其他次生及衍生事故的发生。
发生Ⅲ、Ⅳ级安全生产事故时,由事发地市、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制定抢修方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