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局政务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局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到实处、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完成,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原则:把握全局、突出重点、明确主体、注重实效、科学规范。
第三条 政务督查的对象: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各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总队,各收费公路企业,局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办事机构。
第四条 政务督查的内容:
(一)上级和本系统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二)上级领导、局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四)全省公路工作会议,局党政联席会、局务会、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五)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对本系统工作的批评建议办理情况;
(六)上级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督查报告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政务督查的方式:
(一)书面督查
对督查内容比较明确的督查事项,采取下达文件、督查通知单等形式进行督查。
(二)会议督查
根据督查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召开会议部署、协调的形式,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详细记录。
(三)电话督查
对督查内容较简单、不必下达书面通知,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可通过电话联系形式进行督查。
(四)现场督查
根据局领导意见,对重要督查事项进行现场督查。可以采取全面督查、重点督查、抽样督查、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暗访。
(五)联合督查
对一些事关全局的督查事项,需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与相关业务部门联合进行督查。
(六)调研督查
围绕局重大决策及局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选准题目,深入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抓落实的建议。
(七)领导督查
对一些重要督查事项,由局领导或局政务督查室直接进行督查。有关部门事前应在调研基础上提供详细背景材料、有关情况分析及建议等,供局领导参考。
第六条 政务督查的程序:
(一)呈批立项
1.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落实事项。由局政务督查室根据会议、文件精神或领导要求,以《陕西省公路局政务工作督查通知单》的形式对需督查事项进行分解,明确督办内容和方式、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和时限等,并及时向承办单位交办。
2.上级交办的和上级机关文件中涉及公路交通工作的重要督办事项。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由局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报经局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交承办单位办理并及时上报落实情况。
3.局领导重要批示件及交办事项。局领导批示件由局政务督查室逐件登记、录入电子表格,并立即分发、交办。局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由局政务督查室根据交办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并及时向承办单位交办,限期办理报结。
4.年度公路工作报告所列需落实的事项。由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在全省公路工作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将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明确承办单位,并下发贯彻落实。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中需要督查的事项,由局政务督查室根据领导要求,以《陕西省公路局政务工作督查通知单》的形式对需要落实的事项进行派单,限时办结。
5.其他督办事项。对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由局政务督查室提出督查建议,填写《陕西省公路局政务工作督查通知单》,报局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立项督查。
(二)登记交办
1.登记。政务督查室对于每件督查事项均应将收发件日期、领导批示、主要内容、承办单位、责任人及办复时限等内容进行登记。
2.交办。通过电话、政务督查通知单、召开督办会议等形式向承办单位交办政务督查事项,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指定主办单位。
(三)承接办理
1.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局政务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局决定事项、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负总责。
2.承办单位收到政务工作督查通知后,应按照督查要求,严格按时限办理、办结,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3.承办单位上报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承办单位如认为督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立即退回局政务督查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结的,主办部门要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并报局政务督查室备案。
(四)跟踪督办
1.督查。对局决定的督查事项,局政务督查室应采取调研、明察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形式进行督查,及时掌握办理的进展情况。
2.催办。对工作落实或办理进展缓慢的单位,以电话或督查催办单等形式进行催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不能办结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以《陕西省公路局政务督查通报》予以通报批评。对紧急事项要及时催办,办理时限长的事项要定期催办。
3.协调。对督查中发现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合作才能解决的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人召集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协调。
(五)结果反馈
1.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及年度公路工作报告所列事项落实情况。承办单位应当在每月底前将承担的工作进展情况、年底将完成情况书面报局政务督查室。
2.局领导重要批示件及交办的事项。局领导标注为重要紧急的批示件和交办件,政务督查室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局领导阅示,其他批示件由局政务督查室每月向局领导反馈一次。
3.其他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结的事项,要形成专题报告呈报分管局领导,并反馈局政务督查室。
(六)情况通报
1.通报。办理情况反馈后,对符合要求的,局政务督查室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结;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限期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局政务督查室根据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定期以政务督查通报形式,向承办单位和局领导通报督查事项办理情况。
2.责任追究。承办单位对督办事项办理不力或经两次催办仍未办结且不能说明原因的,除以《陕西省公路局政务督查通报》予以通报、年终考评扣分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3.考核。实行政务督查结果与各单位工作绩效相挂钩,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予以考评。
(七)立卷归档
1.核销。督查事项办结后,局政务督查室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查事项予以核销。
2.归档。按照公文处理的规范要求,整理成卷后,定期移交档案室保存和管理。
第七条 督查事项应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报局政务督查室同意后可延期办理。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公路局督查工作实施细则》(陕公办〔1999〕248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公路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