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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干线公路路网建设工程设计监控管理办法(试 行)

作者:朱启斌    来源:质量安全处    发表日期:2015-09-16 11:11    浏览次数:

陕西省干线公路路网建设工程设计监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干线公路路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六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规范工程实施过程的设计管理行为,充分发挥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干线公路路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监控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为保证项目严格按设计技术要求顺利实施提供的设计服务和对工程参建各方是否按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要求进行施工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复核、验证等行为。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干线公路路网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服务及监控工作。

第三条 市级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设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设计监控工作的开展、相关制度制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建设单位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管理,制定有关设计管理和考核办法,将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履行设计监控情况作为平时检查、阶段性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我省相关技术指南(指导意见)认真组织施工,并依据设计合同督促设计单位做好后续服务和设计监控工作,充分发挥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作用。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认真做好设计后续服务及设计监控工作,把后续服务和设计监控作为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施工招标有关工作;

2、施工单位进场后做好技术交底;

3、派驻现场服务组开展设计服务并进行设计监控;

4、组织阶段性设计回访,及时向建设各方反馈设计执行情况的意见;

5、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综合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不符合设计要求方面的问题;

6、参与工程质量目标策划、开工报告、风险评估等重要质量安全控制事项的审查;

7、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工程正式开工前、路基桥涵基本完成后、附属工程实施前三阶段设计复核;

8、配合建设单位优化设计,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9、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及交、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时要明确设计单位后续服务及设计监控的工作内容,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督促设计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同时将设计后续服务及监控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设计费用支付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设计监控工作内容

第七条 施工招标阶段,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合理划分标段,提供工程图纸、预算等相关资料,并完成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设计单位应及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必须详细介绍项目勘察设计背景、总体设计思路、技术指标采用情况;分专业介绍设计情况,施工注意事项,特别是重点工程、关键部位的设计要点和关键工序,并形成技术交底会议纪要。

第九条 技术交底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及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设计单位对参建各方提出的设计质疑应逐条做出书面回答。

第十条 工程开工后,设计单位应及时派驻现场服务组作为设计单位代表,具体履行设计后续服务和监控职责。现场服务组人员应由参加项目设计的原设计人员组成,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且具有五年以上的设计经验,能独立处理相关的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 现场服务组应做好设计现场服务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

1、现场向施工单位介绍分项工程的设计意图,确保设计意图能在施工中得到贯彻执行。

2、及时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问题给予及时答复,对需要进行的变更设计应根据变更权限,限期完成设计变更。

3、应建立设计变更技术档案,每一项设计变更都要按变更原因分类统计、分清责任;

4、应熟悉后续服务工作内容,及时解答、核查、处理设计变更事宜,更正设计文件中的差、错、漏、碰问题。

第十二条 现场服务组人员除做好设计服务外应同时做好设计监控工作,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参与审定施工单位开工报告,对涉及设计方面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配合建设单位编制质量目标策划书,按要求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对设计中涉及的特殊结构、关键环节的施工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实施中易发生不安全事故的特殊结构、关键部位进行安全风险性评估,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安全风险提示;

4、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阶段性综合检查,并对设计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现场服务组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设计服务和监控工作方案,并做好监控工作日志。工作日志主要内容包括:

1、详细记录现场会议情况;

2、每日处理的设计问题、原因分析、处理结果;

3、工程进展情况及下阶段的监控和服务的工作重点;

4、施工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处理情况;

5、施工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情况;

6、设计方案与地形的适应情况;

7、优化设计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回访制度。设计回访必须由设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参加,在施工关键阶段进驻现场,听取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方面的意见,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较大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 设计回访应每年不少于2次,必要时加大频率。设计回访时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就检查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反馈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干线公路路网建设工程应实行“三阶段”设计复核制度。工程应在正式开工前、路基桥涵基本完成后、附属工程实施前三阶段进行设计复核,进一步优化完善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现场实际。“三阶段”设计复核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建设协调等单位参加,其具体工作内容为:

1、在施工放线后,路基、桥隧工程开工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现场核查,检查现场地质、水文、地形和地物是否与设计相符;沿线灌溉和防洪方案是否合理;弃土与环保是否达标;水准高程、结构物位置、路基横断面是否正确;隧道洞门位置、洞门仰坡是否合理;桥隧长度、通道、小桥涵及防护工程位置、结构形式是否合理;局部路段路线线位、标高、填挖方高度、坡度是否合理;纠正设计文件中的差、错、漏、碰,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2、在路基桥涵工程基本完成后,对全线排水设施、安保设施进行核查。检查地形变化后排水设施、安保设施、桥头防护原设计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对旧路补强路段路况重新进行检测评定,核查路面结构设计是否合理。

3、在附属工程实施前对房建、机电设备、监控设施等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检查房屋功能是否齐全,机电管线安装是否合理,隧道通风、照明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同时应根据《陕西省国省道改造示范工程设计指导意见》要求,对村镇路段整治、排水设施、安保工程、标志标线、平面交叉、路侧景观改造、不同等级道路间过渡等七个方面进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第十七条 三阶段设计复核时,设计单位应组织主要设计人员进行认真复核,并根据检查情况及时优化施工图设计文件。较大以上变更应按权限完善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并严格控制较大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设计为前提,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保障施工安全、有利环保、有利于营运为目标。具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差、错、漏、碰,勘察设计资料不详细,导致设计与实际不符;

2、设计方案因受地形地物限制无法实施或按原设计方案实施造价过高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3、为加快工程进度或提升工程质量和品位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4、为方便施工,减少环境干扰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5、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技术要求,如因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变化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手续,其审批程序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办理。所有设计变更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对不符合设计变更基本原则的变更设计,设计单位有权不予签认。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设计变更台账,竣工验收时配合做好竣工图纸的完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参加重要单项工程的中间验收、所有单位工程的交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认真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关键性工程、重大隐蔽性工程等重要单项工程交工验收时,设计单位要参加验收,并对是否符合设计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工程交工验收阶段,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建议。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阶段,设计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时提交设计工作总结报告。报告要注重分析项目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执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合同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考核,对设计监控工作开展差、服务不到位的单位,可暂停其合同支付,同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进行设计,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设计监控及服务工作,如因设计质量差或现场工作组工作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纳入设计单位信誉评价考核。

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涉及设计问题和管理责任的,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对发生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涉及设计单位的,按照《陕西省干线公路路网建设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有关规定,在设计服务和监控过程中若出现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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