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省管高速公路上行驶,或者跨市行政区域在国省道公路上行驶许可。

作者:办公室    来源:办公室    发表日期:2010/10/10    浏览次数:

      许可事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省管高速公路上行驶,或者跨市行政区域在国省道公路上行驶许可。
      许可对象:需要使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省管高速公路上行驶,或者跨市行政区域在国省道公路上行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
    (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第2项。
      许可费用:无。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四)对公路、公路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履行必要的涉路行为技术安全评价程序,安全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陕西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防护措施方案。
许可程序:
    (一)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省管高速公路上行驶:
    申请人根据高速公路管辖范围,向陕西省公路路政总队高速路政一、二支队提交申请→高速路政一、二支队审核并作出初步意见,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办理许可。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跨市行政区域在国省道上行驶:
    申请人向省公路局提交申请→省公路局征求涉及各市的公路管理局的意见→各公路管理局分段审核并上报审核意见→省公路局办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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