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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局机关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作者:办公室    来源:陕西省公路局    发表日期:2014/9/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 (陕财办库[2008]32 号)、《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陕财办库[2007]34 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公务卡的责任主体是持卡人本人,由局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局机关在编在岗人员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费用核销程序后,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由局资金管理处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个人银行信用卡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为机关经济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现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劳务费及有关商品和服务等零星购买支出费用。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办理基本程序
(一)机关各业务部门根据局资金管理处的要求以部门为单位填写“公务卡申领统计表”,连同本部门在编在岗个人相关证明资料(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交局资金管理处。
(二)局资金管理处对办卡人员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局机关工作人员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按规定办理好公务卡后,发卡银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直接邮寄到局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手中。
(四)持卡人根据发卡银行开卡的提示及时开卡并使用。
第六条  局机关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免挂失手续费、免短信服务费。
第七条  局机关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公务卡提取现金。
第八条  局机关新增工作人员时,由本人到资金管理处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局机关工作人员调离、退休时,人事处应通知其个人清理公务卡债务,办理公务卡停止使用手续;经资金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调离、退休等手续。
第九条  局机关公务卡透支额度为 2—5 万元(含 5 万元),具体透支额度由局与发卡银行协商确定。第十条局机关公务卡具有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的具体要求,执行发卡银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局机关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将本人公务卡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资金管理处及时通知发卡银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规定

 

第十二条  局机关公务卡结算遵循“两个基本不变”、“两个严格管理”的结算原则。
(一)“两个基本不变”是指使用公务卡结算后,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流程不变,现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不变。
(二)“两个严格管理”是指对现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对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局机关实行公务卡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账户挂钩的管理模式。局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尚未经过审批前均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只有经履行完费用审批核销程序后,才被确认为公务消费行为并报销费用。对未按规定在固定还款日前履行完报销程序的费用,由发卡银行从个人工资账户扣收。
第十四条  局机关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五条  除下列经资金管理处审核、主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公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全部采用公务卡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培训费、劳务费等;
(四)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五)经主管财务局领导批准的特殊支出项目。
第十六条 局机关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下工作人员个人需要借款
的,经资金管理处审核、主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应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本着诚实守信及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规定

 

第十八条 局机关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的程序如下:
(一)公务卡结算。局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在具备刷卡结算的商家购买商品和服务,通过 POS 机刷卡,将透支消费信息传至发卡银行,并取得发票和消费 POS 凭单。
(二)持卡人填写报销单据并履行审批手续。局机关工作人员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发票及消费 POS 凭单,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报销时应当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局财务报销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资金管理处审核并通知银行支付。资金管理处按规定对公务卡消费凭证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同意报销的公务消费信息,由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加盖局财务专用章提交给发卡银行。同时,在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之前,按相同支出预算科目汇总生成授权支付令,提交银行,将资金划入发卡银行。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公务卡划拨资金。在收到局划拨资金和“还款明细表”信息的当日,发卡银行将资金分解到有关公务卡账户,并将分解划款的明细和汇总表回执盖章后,送局资金管理处作为记账、对账的依据,同时将划款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局持卡报销人员。
(五)公务卡对账。发卡银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二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发生的一项经济业务中,若同时有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和公务卡结算,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以便于资金管理处、局机关工作人员与银行对账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处交付报销凭证时,应填写《陕西省公路局机关报销凭证登记表》(见附件)办理报销凭证登记手续,注明现金消费、因公借款或刷卡消费及刷卡消费的时间,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和固定还期日前五日到资金管理处报销。如有下列情况的不予以报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二)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三)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造成的支出;

(四)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资金管理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资金管理处审核、主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按资金管理处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五章 公务卡使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局资金管理处应及时给予纠正:
(一)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二)查询、泄露公务卡持卡人的交易信息;
(三)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
(四)持卡人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对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局审计处应将机关公务卡管理和结算使用情况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公务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公务卡使用情况;(三)公务卡和现金结算情况;
(四)涉及财务报销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局资金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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