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局机关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省公路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省公路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公路局是在省交通运输厅领导下依法授权负责全省公路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路政执法和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公路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合力、勤俭办交通”的发展理念,坚持“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发展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全省公路管理工作职责,努力创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第四条 省公路局机关各部门须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局职能及部门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和省公路局各项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各部门之间要紧密配合,实现工作无缝衔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省公路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公路局的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党政联席会议、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省公路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局领导根据需要适时召集和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专项重要工作。
第七条 各分管局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建议。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局长出差、出访或离岗休假、学习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办事机构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领导本部门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十条 省公路局要完善决策程序规则,加强集体决策。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一条 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草案、财务预算等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管理的重要事项等,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提请省公路局研究决定的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机关各处室、办事机构必须贯彻落实省公路局各项决策,健全完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和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推行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政务公开
第十四条 省公路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工作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局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按照便民、及时、准确和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省公路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工作部署和落实
第十七条 省公路局要认真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全行业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省公路局工作安排部署包括: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全省性综合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采取的重要措施等。
第十九条 年度全省公路工作会议报告,是省公路局对全省上年度公路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对本年度公路工作进行的总体安排部署,局机关各部门要据此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
第二十条 局机关各部门对省局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省局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奖优罚劣、推动工作。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公路局会议分为全省性综合会议、全省性专业会议和内部会议。内部会议包括: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局务(扩大)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二十二条 省公路局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性的公路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局机关全体人员,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各公路管理局、局路政执法总队、各收费公路企业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过去的公路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安排部署新一年的公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由全体局领导参加,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局长召集主持,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包括:
(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决定事项;
(二)研究决定全局改革发展重要问题;
(三)研究人事任免;
(四)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局务(扩大)会议由全体局领导,局机关各部门、路政执法总队负责人参加,局长召集主持,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的落实措施;
(二)研究审议法规、规章的制订、修改,审定工作制度、管理规范、规定和程序;
(三)研究局工作范围内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局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专题会议由局领导、机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局长或者局长授权的局领导召集主持,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包括:
(一)涉及全省公路行业专题事项;
(二)协调提交局党政联席会、局务会议审议事项,落实局党政联席会议、局务会议议定事项;
(三)听取工作汇报;
(四)研究其他专题工作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的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局领导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向会议主办部门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并安排副职参加。
第二十七条 局政务督查室负责全省公路工作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局务会议及重要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并及时或定期通报督办情况。有关单位、处室要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局政务督查室。
第二十八条 精简会议数量,可通过其他形式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会,可套开或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集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坚持节俭办会,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执行财政标准。会议一般安排在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严禁在高档酒店、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报送省公路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统一报局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处理。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二条 局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接到报送的文件要及时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然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各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复;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局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另行处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机关各处室、办事机构报请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领导认真审核,明确签署意见,送局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核并按程序办理。
以省公路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局长签发。以省公路局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印发制度办法、人事任免、设置工作机构等重大事项公文,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局领导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签发前需请有关局领导审阅。
第三十四条 精简公文数量。发文应当坚持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力求精简的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能通过电话、传真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安排涉及多个部门的同一项工作,实行合并发文,避免多头、重复发文。能以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局名义印发;能以便函、局办公室通知印发的,不印发正式文件。局机关各部门除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及路政执法总队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三十五条 提高文件质量。起草文件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主题,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文件起草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公文审核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公文的政策法规关、行文格式关和语言文字关,维护公文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不符合公文质量要求的拟稿,严格实行退文制度。充分利用局机关办公自动化,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八章 办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 印鉴的制发、启用遵循上管一级的原则。省公路局印鉴由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印鉴必须经负责人签字许可后方可使用。省公路局向上级单位报送文件、材料等,由局长签字;省公路局向平行单位、下级单位或内部传递的文件、材料等,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部门分管领导认为重要的,报局长签字。
第三十七条 省公路局开具的工作联系介绍信由局办公室审批,并编号登记;人事干部介绍信由人事处审批,并编号登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情况由局党委办公室或局机关党委审批,并编号登记。
第三十八条 省公路局对外签署合同、协议、会谈纪要等,签约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材料并起草合同(协议、会谈纪要),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会签并经局法规部门审查。对于业务范围内的事项,由局长授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对于由局长参加的或重要的合同(协议、会谈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审示后,交有关部门负责具体承办。承办部门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督促,按照规定的办理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答复不满意的,必须重新研究答复。正式答复函须由局办公室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签。
第四十条 信访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制,局长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各自分管方面的信访工作。局办公室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负责登记、接待、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督办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办理信访事项。发生群体性上访、非正常上访及出现堵门堵路等情况时,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单位领导必须立即到达现场,妥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重大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事项由局政务督查室负责。政务督查室对需要督查的事项及时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和单位,并下发督办函,明确交办事项、办理要求、办结时限,督促按时按要求办结。督办事项办结时,由有关部门拟文,会签局督查室,由分管领导审签。上报的督办事项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局督查室要定期通报督查结果,并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二条 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局总值班室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接到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报局有关部门按程序处理;对接到的重要文电,及时报局办公室按程序处理;对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等,及时传达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要移交局办公室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行业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上报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确定后在省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局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年度和阶段信息报送计划,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指导各信息报送单位开展政务信息相关工作。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 省公路局干部职工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五条 省公路局干部职工必须坚决执行省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决定作出之后必须坚决执行。局机关各部门发布涉及省局重要工作部署、公路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事先报局领导同意。
第四十六条 省公路局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七条 除省局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局属单位和地方公路交通部门的会议活动,不参加接见、颁奖、剪彩、联欢等庆典活动,不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第四十八条 局领导外事活动由局人事处统一归口办理,重大外事活动需按规定报省交通运输厅及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增强组织纪律观念,遵守局机关考勤制度,提高行政效能。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局机关干部请销假应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局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休假时间在1天以上的要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五十条 省公路局干部职工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局领导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按照分工切实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一条 省公路局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践行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二条 局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三条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 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干部职工要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五十六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基层调研。调研要立足全省公路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社会和公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事关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调研成果形成的重要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局党政主要领导。重大调研成果要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决策。
第五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陕西省公路局机关工作规则》(陕公路发〔2007〕212号)同时废止。省公路局之前印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陕西省公路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