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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验收办法》的通知

陕公路发〔2017〕34号

作者:办公室    来源:局办公室    发表日期:2018-04-09 12:15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为切实做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选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选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并征求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意见,陕西省公路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公路局
                                                         2017年10月27日
陕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创建“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选方案(试行)的通知》等文件,切实做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选工作,真正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并征求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验收工作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县自查、市初审、省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省级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内容

陕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验收内容包括:政策制度、建设好农村公路、管理好农村公路、养护好农村公路、运营好农村公路以及综合评价6方面内容。
第四条  政策制度。农村公路协调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及乡规民约完善;“四好农村路”建设活动部署周密,配套政策完善,示范县创建活动良好;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落实。
第五条  建设好农村公路。按期完成农村公路脱贫攻坚托底性任务;按期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建设“七公开”制度落实,质量、进度管理良好,新改建农村公路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逐年提升,危桥总数逐年下降;基本建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农村公路网络。
第六条  管理好农村公路。管理体系完善,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质量监督体系建立,县(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责任事故有效降低,未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路政管理到位,路产保护完好,农村公路路政群管(协管)网络基本建立;超限超载治理有效,限行设施完善,超限检测站场人员工资和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检测站场正常运行,路域环境良好。
第七条  养护好农村公路。基本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养护工作机制健全,经费保障,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养护质量与计量支付相挂钩的工作机制;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科学、合理安排养护工程并按时完成计划任务;养护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机械化和市场化稳步推进,养护质量较高,路容路貌良好。
第八条  运营好农村公路。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并落实财政补贴,有效运营;通客车的建制村2公里范围内建有农村公路客运站点(招呼站);城乡客运一体化水平较高,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基本达到AAA级以上;农村物流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建成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物流网络。
第九条  综合评价。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县(区)对中央和省上农村公路发展的有关要求得以落实,做到“五个坚持、五个确保”。
第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无申报“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资格: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发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的支持政策。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制定“四好农村路”建设方案和“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方案。
(三)农村公路工作未纳入市、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四)未完成农村公路脱贫攻坚托底性任务。
(五)三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和质量事故。
(六)未建立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以及村级议事机制,县、乡管理机构经费和人员工资未足额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七)农村公路养护经费未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未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
(八)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率未达到100%,未落实财政补贴。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照《陕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选方案》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评分,自查得分达到90分以上(含)的,于当年6月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申报请示文件,主要内容为示范县创建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整改措施及政府承诺函;县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工作总结;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二条  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县(区)进行初审。初审应对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得分达到90分以上(含)的县(区)通过初审。
第十三条  初审通过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经市交通运输局报请市政府同意,于当年8月31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报省公路局。
市级上报材料包括:市级初审报告,应包含初审工作开展情况,申报县(区)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初审打分表;公示文件;通过初审县(区)的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公路局会同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成立“四好农村路”示范县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人员由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等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分为符合性审查和现场审查2个阶段进行。
第十六条  符合性审查主要对申报县(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各项指标、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佐证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县(区),下发审查整改书,明确县(区)存在问题和整改时限。逾期未上报整改报告的县(区),视为放弃申请陕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不再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对通过符合性审查和按时整改到位的县(区),验收工作组将进行现场审查。

第四章  评比打分

第十九条  验收工作组根据符合性审查和现场审查情况,对照附表所列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评比打分。
第二十条  验收评分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政策制度10分,建设好农村公路20分,管理好农村公路20分,养护好农村公路20分,运营好农村公路20分,综合评价10分。具体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总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的县(区),通过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验收;总评分未达到90分的县(区),不能通过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验收。

第五章  验收结果

第二十二条  省公路局会同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于当年9月30日前将行业验收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行业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示一周后,将联合进行命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公路局、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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